为加强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真实、可靠的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招聘会是指各用人单位到学校发布信息、挑选毕业生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招聘活动。
第二条 校园招聘会的具体举办机构是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来校举办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以便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安排。各系联系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通过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招聘会。
第三条 全校性的大型招聘会,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方案,报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小型招聘会,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四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招聘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对批量接受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考察。
第五条 进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招聘简章等相关证明;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招聘单位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张贴招聘海报和发放宣传材料。
第六条 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学校组织招聘会,特别严禁单纯娱乐服务单位到学校招聘女生。
第七条 招聘单位应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未经求职者个人同意,招聘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录(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服从招聘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的秩序。
2、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可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否则请安静退场。
3、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或学生证入场。
4、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已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6、未就业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
第十条 大型招聘活动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其它形式的招聘活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举行。
第十一条 凡大型招聘活动开始之前,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校园招聘会的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和卫生安全等。
第十二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招聘会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聘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必须对各应聘录用的学生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参加招聘会的单位和被聘用的学生资料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济宁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